非居民住宅戶表改造需由業主付費
  張先生:我是岳麓區好家園小區的業主,現在小區進行自來水戶表改造,雜物間新裝水錶需向物業公司繳納1100元的開戶費。請問現在戶表改造要交開戶費嗎?是否為亂收費?
  觀沙嶺街道辦事處:為徹底解決居民自來水質、水量、水壓和水損等問題,觀沙嶺街道辦事處將好家園小區自來水戶表申請改造,已獲批列入2014年度岳麓區自來水戶表改造項目之一。
  根據市戶表改造及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指揮部(簡稱市戶改指揮部)相關文件,居民住宅的戶表改造費用由市、區財政和長沙水業集團承擔。非居民住宅(如門面、車庫、雜屋等)用水可從自家表內自行接通,如需申報安裝正規水錶,須由業主承擔裝表等成本費用(20釐米口徑水錶,1100元/戶)。
  好家園小區物業公司受市戶改指揮部委托,對小區內需進行戶表改造的非住宅代辦施工協議,代收改造費用。收費標準由長沙二次供水公司提供。
  共有房產擅自處分無效
  來電顯示:我和前妻原有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,屬共同財產,產權登記的名字為前妻。我們於2009年離婚,離婚協議中雙方同意將這套共有的房子贈與女兒,女兒由前妻撫養。最近,我發現前妻和女兒已經沒住在這套房子里,經查,該房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已於去年進行了變更,現在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廖某。廖某和我前妻是多年的朋友,她對我們的情況一清二楚。我找到廖某詢問此事,她說我前妻去年因投資需大量現金,已經將該房屋以5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她。我認為,離婚時我們約定房子是給女兒的,雖然沒過戶,但前妻不能單方將房屋轉讓,而且價格這樣低。請問前妻與廖某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?我有權收回該房屋嗎?金先生
 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:根據我國《物權法》規定,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。金先生與前妻在離婚協議中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了女兒,該贈與行為雖然是有效的,但由於沒辦理過戶登記,因此該房屋仍屬金先生與前妻共有。第三方在買受該套房屋時,對房屋的共有情況具有謹慎註意義務。
  根據《物權法》規定,處分共有的不動產,應當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,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。另外,最高人民法院關於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釋(三)中第十一條規定,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、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,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在本案中,金先生與其前妻雖已離婚,但相對該套房屋而言,金先生仍然是共有人。廖某與金先生的前妻是要好的朋友,在明知金先生前妻無權處分該房屋的情況下,仍然與其簽訂購房合同,故廖某的購房行為不符合“善意購買”的構成要件,應屬無效的購房合同。因此,金先生有權要求將該房屋收回。記者 彭放  (原標題:有事你說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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